标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中文全称为“中国锻压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英文全称“Standards Committee,CCMI 。中文简称:“中锻协标委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直属中国锻压协会领导。每届任期4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和加强锻造、冲压、钣金制作行业团体标准事业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锻压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助力我国锻压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开展锻造、冲压、钣金制作三个专业领域团体标准体系顶层设计。
(二)制定中国锻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制修订程序。
(三)根据专业和产品特点以及标准化工作需要,逐步组建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分支机构)。
(四)根据行业市场和创新需求,组织行业企业、地方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用户、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按既定程序共同制定相关团体标准。
(五)开展标准化及团体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标准化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七)加强与国际锻压行业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八)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与应用。
(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五条 锻压协会团体标准化组织机构
锻压协会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包括实现标准化决策功能、标准化工作管理协调功能和标准研制功能的三级工作体系。具体设置为:中国锻压协会常务理事会;中国锻压协会标准委员会,下设秘书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简称分支机构)。
决策层:中国锻压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制订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负责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等管理文件的批准,负责标准的发布实施。
管理协调层:中国锻压协会标准委员会,负责制定团体标准政策、制度、程序文件、年度计划;负责标准的立项和标准文件的审查;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工作按程序展开。
标准研制层: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负责制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标准工作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各层次的构成及相互关系示意如下:
第六条 成员
凡承认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愿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中国锻压协会会员单位均是本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
委员会在成员中推选执行委员,也可特邀若干名顾问和特邀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
由执行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执行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一名、执行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执行委员会随同中国锻压协会换届而换届,一届四年。执行委员可连任。
执行委员会产生办法及执行委员单位选派的执行委员人选条件,参照中国锻压协会有关理事产生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中锻协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副理事长及行业领军企事业负责人或专家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由中国锻压协会推荐,或填写《中国锻压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报名表》自我推荐,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对外代表中锻协标准委员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1)领导标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2)审议标准化工作政策、制度和程序文件
3)审议批准锻协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
4)审议批准标准化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标准立项及标准文件
6)有权决定设立或撤销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7)推荐和批准标准专家咨询委专家
8)审议标准化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9)负责有关标准化申诉的最终仲裁
10)秘书组人员推荐和批准
第九条 秘书组
委员会下设秘书组。秘书组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干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组设在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并接受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干事长、副干事长
干事长由主任委员推荐,经中国锻压协会确认,领导秘书组,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干事长也可由主任委员兼任。副干事长由主任委员推荐,经中国锻压协会确认,主要负责各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1. 中国锻压协会标准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委)是中国锻压协会标委会下设的组织。
2. 专家委专家组成:由锻压协会专家库各专业首席专家、专家库部分专家及外聘专家组成。中国锻压协会所聘标准专家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标准化工作经验的标准化专家或具有相关技术领域丰富专业知识的专家。
3)熟悉相关技术领域技术标准情况,并愿意从事锻压协会团体标准工作。
3.专家委专家产生办法:采取自荐及推荐的方式在行业范围内邀请侯选专家。候选专家填写《中国锻压协会标准专家信息登记表》,由中国锻压协会标委会批准和备案。对批准和备案的专家由中国锻压协会颁发标准专家证书。专家委专家每届聘期为四年。根据需要每年可至少调整扩充一次。
4.专家委工作职责:
1)负责对标准项目的立项审查。
2)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3)负责对已发布实施的标准进行复审。
对标准的立项和标准稿的审查工作可采取会议审查(简称会审)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进行。
5. 标准专家组:视标准研制需要成立临时标准审核专家组,设组长1人。专家组由中锻协标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为主体并视需要吸纳若干同行技术专家和标准专家组成。吸纳的专家补充为咨询委专家。
6. 专家组的具体工作形式及要求按《中国锻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
中锻协标委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简称分支机构)。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原则:按产品和技术特点分类,标准涵盖锻压产品诞生全生命周期及上下游领域。按标准的需求程度和制定标准的可行性分批陆续组建,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在企业规模和技术实力方面要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由拟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单位提出申请,经中锻协标委会批准成立。分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分技术委员会应制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分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制定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完成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并就标准内容达成协商一致;按标准制定程序提交审查、批准等。
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建细分产品和技术的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应由三家以上(含三家)单位组成,负责技术标准的研制起草。起草工作组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应具备开展工作的实力,包括相关的人力资源、技术条件、试验验证手段和经费筹措能力等。
第四章 经费开支及资产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不收委员会费。经费主要来源:企业或个人赞助,标准研制费用由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各单位共同筹措。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专款专用。标准工作日常管理费用,列入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预算。
第五章 终止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有1/3委员单位提出终止要求,2/3委员单位表决通过,报请中国锻压协会批准后方可撤消。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后,不得再以委员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开展任何业务。
第十六条 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接到委员会提出的终止申请后,由秘书处及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委员会进行终止清算。
第十七条 中国锻压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及开展活动情况,在征得委员会的同意后可以做出调整或撤消本委员会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条例修改程序
1、委员会秘书组提出工作条例修改方案;
2、报中国锻压协会审查;
3、提交委员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锻压协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委员会秘书组。
第十九条 其它
本条例内容如有与《中国锻压协会章程》相违背之处,执行《中国锻压协会章程》之规定。